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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锡市红十字会捐赠表彰奖励办法(试行)
无锡市红十字会捐赠表彰奖励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,大力开展红十字人道募捐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》及《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》,参照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》及《江苏省红十字会捐赠表彰办法(试行)》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、奖励的捐赠者是指自愿并无偿向无锡市红十字会捐赠资金、实物等财产,用于赈灾、济贫、社会福利等红十字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。 第三条 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、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,包括资金、有价证券、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、广告服务等。个人捐赠劳务的表彰、奖励,不适用本办法。 第四条 捐赠者有权指定捐赠用途。无锡市红十字会不得违背捐赠者的捐赠意愿,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;应当向捐赠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捐赠财务,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;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。 第五条 表彰奖励的标准: (一)3年内捐赠财产累计折合人民币300万元以上(含300万元)的,给予以下表彰奖励: 1、授予“红十字杰出功勋奖”(单位或个人)荣誉称号,并颁发无锡市红十字杰出功勋奖章和奖牌; 2、根据捐赠者意愿,可设立专项基金或给予指定项目(活动)的冠名权; 3、根据捐赠者意愿,可组织专门的捐赠仪式,并在媒体上公开鸣谢; 4、根据捐赠者意愿,参加由市红十字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; 5、对于一次认捐、分期到帐,决定3年内向红十字会累计捐赠财产达到本标准的捐赠者,可在捐赠意向协议签订后、第一笔捐赠资金到帐时,即组织捐赠仪式,并按照本档次表彰奖励标准进行表彰奖励。 (二)1年内捐赠财产累计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(含100万元),不足300万元的,给予以下表彰奖励: 1、授予“红十字功勋奖”(单位或个人)荣誉称号,并颁发无锡市红十字功勋奖章和奖牌; 2、根据捐赠者意愿,给予指定项目(活动)的冠名权; 3、根据捐赠者意愿,可组织专门的捐赠仪式,并在媒体上公开鸣谢; 4、根据捐赠者意愿,参加由市红十字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; 5、对于一次认捐、分期到帐,决定1年内向红十字会累计捐赠财产达到本标准的捐赠者,可在捐赠意向协议签订后、第一笔捐赠资金到帐时,即组织捐赠仪式,并按照本档次表彰奖励标准进行表彰奖励。 (三)一次性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(含50万元),不足100万元的,给予以下表彰奖励: 1、授予“红十字博爱奖”(单位或个人)荣誉称号,并颁发无锡市红十字博爱奖章和奖牌; 2、根据捐赠者意愿,商议给予留名纪念等形式的特别宣传回报; 3、根据捐赠者意愿,可组织专门的捐赠仪式,并在媒体上公开鸣谢。 (四)一次性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,不足50万元的, 授予“红十字奉献奖”(单位或个人)荣誉称号,并颁发无锡市红十字奉献奖章和奖牌。 (五)一次性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1万元以上(含1万元)的单位,2千元以上(含2千元)的个人,不足10万元的,均颁发捐赠证书;对捐赠财产1万元以下的单位或2千元以下的个人颁发感谢状或致信感谢。 第六条 捐赠数额的计算: (一)对多次捐赠者可以重复表彰。重复表彰金额从上次表彰后起算。 (二)以外汇(币)捐赠的价格,按收汇当天汇率折算为人民币;捐赠有价证券、不动产和财产性权利的,其价格比照受赠时市场价格计算,必要时可以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。 (三)捐赠动产和广告服务的,表彰标准按相应价格确定或签订捐赠协议另行商定。 (四)除特别规定外,上述捐赠款物金额均以实际到帐资金为准。 第七条 对所有的捐赠,市红十字会向捐赠者开具全省统一的捐赠收据。根据国家规定,捐赠者可享受“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”等优惠政策。 第八条 无论捐赠数额大小,都将在《无锡红十字》工作简报、无锡市红十字会网站上进行公告(捐赠者本人需要保密的除外)。 第九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。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。 已阅:54179次 发布时间:2012-03-25 19:45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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